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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38acom太阳集团电动车使用倡议书
2024-03-10
编辑:温佳慧

为了提高校园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,保障校园内的交通秩序,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大学校园内的电动车使用,山东师范大学2138acom太阳集团制定了以下管理倡议书。

根据《山东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山东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》等制度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针对校园内非机动车、摩托车违规行为,2138acom太阳集团推行交规化记分管理。

第一条 不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每次记2分。

第二条 骑行时手中持物、互相追逐、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的每次记2分。

第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、摩托车逆向行驶的每次记3分。

第四条 骑行电动车载人的每次记2分。

第五条 其他交通法规规定的非机动车、摩托车违法行为,如摩托车超速行驶、制造高分贝噪音、驾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戴头盔、闯红灯等行为,每项每次记2分。

第六条 在楼宇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、消防登高面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、摩托车的每次记4分。

第七条 饮酒驾驶摩托车的每次记12分,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校内骑行资格,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,依据校纪校规及交通法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。

第八条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、主要技术参数、性能的记6分,限期未作出整改的车辆记12分。

第九条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,私拉电线、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每次记12分。

第十条 为他人代办、伪造、转借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的,取消该车辆及车辆所有人校园用车资格,当事人不得重新申请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。

第十一条 违规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校园交通志愿专项服务,抵扣记分值,志愿服务满1小时减扣1分,最高可扣减6分/年。

第十二条 一学年内,违规记分累计达9分的,安全管理处将名单反馈给所在单位,由所在单位负责教育处理;记满12分的,安全管理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,车辆按相关规定处置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山东师范大学安全管理处。



希望美院师生积极响应此次倡议活动,携手合作,共同营造一个安全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环境。

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!

文字 | 温佳慧

图片 | 孙宝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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